新疆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对2006年企业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8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应控制在10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控制在6个百分点以内。
二、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1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三、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4%。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四、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负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政府确定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