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上调
7月1日起,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城市低保标准等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全面上调。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的五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上调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从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10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580元增加到64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人均增加120元/月调整,失业保险金由现行382元至491元调整为392元至501元。同时,将对重残低保等特困人群提高救助待遇。
职工最低月工资
640元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小时3.47元、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每人每小时3.82元、每人每月640元,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城市低保标准
提高10元
城市低保标准从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10元。
失业保险金
增加1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小幅度上调,由现行标准382元至491元调整为392元至501元,每档增加10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增加10元,由现行的218元调整为228元。
基本养老金
增加120元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退养人员三个最低标准目前分别为每人每月563元、488元、443元,上述三个最低标准需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群体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于10月份实施。
工伤伤残
津贴增加
本次政策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900元的,调整到90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80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已达到1800元的,本次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后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70元的,调整到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800元的,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00元的,每月增加60元。享受护理费待遇高于上述标准的,本次不作调整。
企业按月发给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当提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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