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何规定?
答: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等部门制定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保证《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作了进一步修订。
《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规定》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