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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的约定和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0-03-26 17:23:30 浏览:24317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一、保险条款的约定


  保险条款也是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内容繁简不一,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成交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例如,按FOB条件成交,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为了转嫁风险,就需要自行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合同的保险条款相对简单,仅说明由买方办理即可。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保险费,所以在合同保险条款中必须具体列明下列有关保险事项。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


  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可以接受吗?


  答:按国际惯例,保险加成率主要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以酌情接受。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二)投保险别


  不同的保险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保险费也不同。在险别的选择上,既要考虑足够的经济补偿,又要考虑费用支出。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险别予以投保。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考虑接受。


  (四)其他保险事项


  在保险条款中,除约定上述主要内容外,关于被保险人、起运地和目的地、检验代理人、保险单证等事项,也应一并予以约定。


  二、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时,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等事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货物CIF发票金额加一成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陪付率,并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二)进口货物保险实务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就算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我国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如果按照CFR或FOB价格成交,则按照预约保险合同适用的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进出口贸易中,保险单据是可以转让的。常用的保险单据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单


  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逐批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背面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二)联合凭证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只在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加盖印戳,并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即作为承保凭证,其它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这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仅适用于港澳地区托收单据,以及香港地区中资银行港币来证单据。《UCP500》规定,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联合凭证代替。


  (三)预约保单


  又称总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预保合同的好处是可以减少逐笔投保签订保险单的手续,并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投保人漏保、迟保,在补办手续后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国外保险公司对于预保合同给予优惠费率。


  (四)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单已经出立后,因原保险内容不符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应投保人的要求而签发批改内容的凭证,它具有变更、补充原保险单的作用。保险单据批改后,保险人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卖方A有一批小麦从奥德萨装船运往美国,价值为5000英镑,当时他已投保货运保险,并取得5000英镑的保险单一张。后来小麦的市场价格下降,当他将小麦以3000英镑的价格卖给B,付款条件是凭提单和保险单付款。卖方A在提交单证时在保险单上写上了“本保险单只转让给买方3000英镑”。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B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5000英镑?


  分析提示:


  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背面签字即可转让,受让人将代替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享有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权力。虽然卖方A在保险单上写上了“本保险单只转让给买方3000英镑”,但此批注对保险公司并不产生任何权力和义务,保险公司不受批注约束,因为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的。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向B按保险金额5000英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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