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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下月将“撤柜

2006-09-20 10:18:02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cn/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明确规定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除了废除“最终解释权”外,还明确提出了不能再玩儿“全场特价”的猫腻等。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6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7条: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第12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18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第23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公告。

  “最终解释权”仍未退场

  “全场2折起”、“全场服装3到5折”……昨天,记者在省会中山路沿街看到,不少专卖店的促销广告十分醒目,走近一看,发现在不少商家的促销广告上都有并不起眼的“尾巴”: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在其中一家门口挂着“全场货品低至10元起”的服饰店,里面熙熙攘攘围着不少顾客。而记者问了多件商品价格,被告知都在几十元至上百元。“哪件衣服10元?”记者问道,营业员指着一件蓝色的吊带背心说:“这件。”“还有吗?”“就这一种是10元。”服务员回答。此外,记者在不少产品促销广告中也看到“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的字样。

    消费者:《办法》是迟来的公正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消费者对于商家促销广告中“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已经习以为常。消费者陈女士说,她经常在超市的促销单上看到这句话,“现在不光是零售业,其他不少服务行业,如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也经常使用‘最终解释权’。”她认为,《办法》中能够明确提出来,应该说是迟来的公正。“希望有关部门对其他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也能一一进行明确规定。”“早就应该禁止商家拿‘最终解释权’说事儿了。”市民魏先生听说《办法》中对此有规定后非常高兴。他说,上周看到某电器商场的广告后,去购买售价4300元的限量液晶彩电,虽然上午商场刚开门他就赶到了,但还是被告知由于限量卖光了。“也不说明限量多少台,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商家总说解释权归他们,这等于是霸王条款。”省会刘女士告诉记者,前一阵,她看到某大型商场推出了“买××元送××券,全场通用”的广告,因为她早就看上了一双名牌鞋,便在广告的吸引下前往消费,却发现自己看中的那个品牌只能用现金购买。感觉受了愚弄的刘女士找商场理论,却被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商家:“最终解释权”是行业惯例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在一家专卖店里,记者问一位销售员。“对打折商品,我们有权决定不能退、换货。”销售员回答说。而在另一家专卖店,营业员说:“我们标注‘最终解释权’,就是顾客有什么不明白,由我们来解释。”对此,一位专卖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使用最终解释权只是一种行业惯例。他说,促销中有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料不到的事,为防止个别消费者“找麻烦”,他们强调拥有最终解释权,从而避免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利益。“解释权应该归商家。”在采访中,一小店老板理直气壮地说,“什么商品打折,卖到什么时候由商家决定,对顾客的解释权只能由商家来完成。”

  《办法》对市场环境起促进作用

  “最终解释权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昨天,保龙仓超市宣传中心经理张旭彪表示,虽然目前在他们印刷的促销广告中一直在使用这个词句,但并没起到什么作用。他告诉记者,一般超市和消费者出现分歧后,他们都会以顾客满意为主。“因为促销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所以,虽然他们一直在促销广告中标注这句话,但其实没起到什么作用。采访中,不少商场、超市负责人也向记者表明了类似态度。东方购物中心企业宣传部经理周春花表示,正常的促销没有必要用“最终解释权”。“在相关法律中不支持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而且,现在消费者维权意识非常强,有没有这句话没什么意义。”北国超市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以前他们也曾标注过“最终解释权”,但如果出现纠纷,又解释不通,最终他们一般会从顾客角度解决问题。对于新的促销管理办法,不少商场、超市的负责人都表示了支持态度。张旭彪认为,有关部门出台这一管理办法,能够使那些不规范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将对整个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他们将会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操作。

  零供矛盾导致种种促销问题

  石家庄商业联合会秘书长曹润亭一直十分关注《办法》的出台。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不规范的促销行为有制约作用,但关键还要看执行能否到位。他认为,目前零售业促销主要存在虚假打折、赠品三证不全、进行促销游戏、打折不明示等问题。如原价本来是200元,在促销时换成300元再打8折,买××元送××券,让消费者陷入循环购物的游戏中。同时,把天花乱坠的促销内容,在“最终解释”的包装下大行于市。“《办法》中对这些都有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曹润亭说,这将对零售业的促销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此外,曹润亭认为,出现种种促销问题,其中还包含了更深层的零供之间的矛盾,是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产生的新矛盾。“目前零售市场还是买方市场,供大于求,零售商在其中占有终端消费的绝对优势,而供货商特别是中小品牌要进入零售市场就要负担零售商所附加的种种条件,而一些促销,也是多以供货商负担为主,这就造成了部分供货商因为成本压力等原因出现以次充好的问题。”

  裁判员应是法律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商场超市促销中标注最终解释权由来已久,这一现象在全国也很普遍。最终解释权属于掩耳盗铃的行为。孙常军说,最终解释权由在交易活动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家单方面设定,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排斥对方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因此,借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本身就不合法,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借此免责。不让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商家解释的权力。孙常军说,商家在进行促销时,应该提前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如果有未尽的事项,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辅助解释,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也就是以知情权为主,解释权为辅。解释权不能无限扩大。他说,解释内容应在消费者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进行说明。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就不具法律效力。那么,如果商家不具备了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又该归谁呢?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应该以法律为依据。孙常军说,以往在促销游戏中,商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并不合理。裁判员应是法律。他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五个途径来看,最终的解释权在司法部门,也就是应该以法律为依据。此外,孙常军告诉记者,近年来,虽然有消费者对购买的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投诉,但关系到此类问题的投诉并不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明晰化,更加可操作,也将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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