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律师庭上“斗”耐克
“你不付钱,我就不穿你的鞋!”原代言耐克的山东鲁能队队员郑智转向阿迪达斯,其辩护律师称是因为耐克没有支付郑智有关费用,而耐克则认为是阿迪达斯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诱使、操纵”了郑智。
昨天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和三名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和郑智各自派两名代理律师组成6人律师团,在朝阳法院激辩了4小时。其中有北京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等律师。
耐克称与郑智签订了从2003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的代言合同,而郑智自2005年中超赛季开始后,改穿阿迪达斯的运动鞋,并多次参加其品牌推广活动,故要求阿迪达斯即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停止利用郑智宣传。
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2005年8月刚成立,从来没有参与推广活动,跟阿迪在苏州的公司也是相互独立的。阿迪苏州公司则表示,自己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郑智代理人则称不正当竞争案的主体应是经营者,而不是郑智个人。
“我们很高兴听到阿迪苏州公司在法庭上承认,他们以更高的报酬与郑智签订了合同。”耐克认为,与郑智的合同仍在存续期间,郑智一边接受耐克报酬,一边接受阿迪的利诱。
但郑智的代理律师称,自2004年下半年,郑智再也没收到耐克的报酬,于是在2005年3月18日,以信函的方式告知耐克解除合同,没有得到回音,他于2005年4月与阿迪苏州公司合作。
对此,原告解释说,他们于2004年12月17日,将半年的37万元报酬汇到了郑智的账号上,而郑智于12月20日退回,理由是他请耐克重新把钱汇到其新转会的鲁能队的账号上,但却没有提供新账号。
庭审从上午9点进行到下午1点,直到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双方还意犹未尽,法官宣布还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补充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