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业投诉]山东:达芙妮鞋不合脚
我于2005年8月31日在聊城达芙妮新东方店买了一双女鞋,货号51025107,价格134元,当时有点犹豫,因为感觉有点挤脚,但禁不住店员一再游说,说什么越穿越松的话,而且我确实挺喜欢那鞋子就买了下来,可是回家后发现根本不能穿,当天下午回去要求调换却被拒绝了,要她修她还说自己不能修,必须找厂家云云,我很生气,什么三包承诺原来都是骗人啊,亏我以前还常买他家的东西,我决定以后不买达芙妮了,什么完善的服务呀,都是假的!
东宝回复:
消费者在新买的鞋子出现质量问题找商家时,不少商家总是想法推脱自己的责任,说什么“鞋子不是我生产的”,要消费者找生产厂家。这实际上是商家在逃避责任。
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鞋子时应该找销售方。鞋类销售者应该在售鞋时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并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其性能、规格、材质及使用、维护、保管方法。而生产者应该明确三包方式,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真实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等。实行谁推销谁负责的原则,鞋子出现质量问题,销售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消费者找厂家。
在“三包”范围内,鞋子售出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断底、掉跟、断面、脱胶等)不能穿着的,或是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鞋类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如果消费者用过了鞋类商品,但因为质量问题仍要求退货,而不能达到一次性退清货款的,商家可以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根据规定,鞋类商品销出15日,因鞋底开胶等质量问题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退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而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出现鞋底开胶等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的,也可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换货、退货之日止,不包括修理所占用的时间。经依法鉴定为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承担退货责任,不得收取折旧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倍赔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若因保管不当遗失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事后得到经营者追认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复印件和“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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