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 Louboutin 在中国赢得“红底鞋”侵权官司,获赔500万元
以“红底鞋”著称的法国设计师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 (克利斯提·鲁布托)近日在中国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
9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红底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克利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克利斯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判决侵权方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判决销售商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公司”)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
克里斯提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称,其以红色鞋底为特征的女士高跟鞋商品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克里斯提公司授权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兰步婷公司”)从事包括“红底鞋”在内的多种克里斯提公司的商品的销售。
克里斯提公司的红色鞋底装潢具有较高显著性,是其女士高跟鞋商品的独特设计,并与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同时,两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兰步婷公司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红底鞋”作为其商品名称,亦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红底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克里斯提公司主张,被告万里马公司擅自生产并在被告新世界公司经营的新世界百货万里马专柜、天猫万里马鞋类官方旗舰店及saint jack旗舰店销售多款使用与克里斯提公司红色鞋底装潢相同设计的女鞋产品并使用“红底鞋”作为其商品名称,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两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兰步婷公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求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红底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为使用于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判断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涉案“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所蕴含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有实体法保护的依据。本案中两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在消费者中已经与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认定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权益归属于克里斯提公司。但是,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兰步婷公司系克利斯提公司的代理商,不能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已经与兰步婷公司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故不能认定兰步婷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克里斯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显示其从2011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销售鞋类产品,销售数额超过9亿元人民币;其自2003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报道“红底鞋”商品,宣传媒体包括全国多家知名媒体,覆盖全国多地。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红底鞋”商品及红色鞋底装潢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稳定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克里斯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以及鞋底颜色设计为红色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和装潢标识。万里马公司擅自使用与克里斯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误认其与克里斯提公司具有某些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对于兰步婷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认定与涉案“红底鞋”商品名称和红色鞋底装潢的权益归属的认定密不可分,考虑到诉讼经济与便捷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判决书中尝试一并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事项,裁定驳回兰步婷公司的起诉,判决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克利斯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
此次裁决是 Christian Louboutin 红底鞋维权之路上的又一次重大胜利。2011年以来,Christian Louboutin 一直在全球各地开展广泛的“红底鞋”维权活动,状告的对象包括国际知名奢侈品牌:
2011年4月,Christian Louboutin 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庭提起诉讼,状告法国奢侈品集团 Kering(开云)旗下法国奢侈品牌 YSL 抄袭红底鞋,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百万美元。2012年,纽约联邦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复议:重新肯定了 Louboutin 以红色鞋底作为商标的合法性。(详见《华丽志》历史报道:大事记:Christian Louboutin 诉 YSL 抄袭红底鞋)
2016年,瑞士联邦行政法庭 (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驳回了 Christian Louboutin 的申请,拒绝将其标志性的红底鞋列为受商标保护的商品。当时法官们表示“对于绝大部分消费者来说,Christian Louboutin 的红色鞋底只是一种装饰元素,并不能作为一个品牌的专有特色。”(详见《华丽志》历史报道:瑞士法庭驳回 Louboutin上诉,拒绝为其标志性红底鞋提供商标保护)
2018年,巴黎高等法院在 Christian Louboutin 与法国时尚品牌 Kesslord 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中做出判决,承认 Christian Louboutin 拥有红底鞋的专利权。(详见《华丽志》历史报道:巴黎高等法院承认 Christian Louboutin 拥有红底鞋专利权)
2019年,荷兰海牙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the Hague)的法官判定 Christian Louboutin 的红底鞋商标有效,荷兰高街时尚零售商 Van Haren 侵犯Christian Louboutin 红底鞋商标专利一案成立。(详见《华丽志》历史报道:Christian Louboutin 红底鞋维权案又下一城,商标有效性获海牙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