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胜诉New Balance 被罚 9800 万元人民币
被称为“慢跑鞋之王”的美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用了“”中文名后,被广州一家主打商务男鞋的百伦公司周姓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近1亿元的巨额赔偿。
New Balance上海新百伦公司表示,“新百伦”是企业字号,在宣传时写“新百伦”,只是作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属于善意使用。而且,New Balance公司的高知名度商品,无需仿冒周先生的低知名度商品。周先生通过受让取得“百伦”商标,并恶意抢注“新百伦”。New Balance公司在商业上进行大量投入,才有“新百伦”一词的商业价值。其认为,周先生不进行商业投入,却通过诉讼索要高达近1亿元的巨额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认为,上海新百伦公司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周先生“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原因在于,“新百伦”既非“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新平衡”,也非“New Balance”的中文音译,其产品曾被称为“”。就是说,新百伦与New Balance之间并没有唯一对应关系。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据此作出了该院有史以来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最高的判决,判其赔偿人民币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