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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乔丹”再燃战火 诉讼胜算几何?

2013-04-16 08:49:22 来源:中国鞋网/法制日报(贺炯)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品牌观察】两个“乔丹”再燃战火。近日,乔丹体育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蓝球巨星迈克尔·乔丹。4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由争议商标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乔丹体育能否胜诉,结束这一年多的诉讼大战,仍有待观察。

  去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因涉案原告是美国篮球巨星,被告是正在谋求上市的知名运动服饰企业,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社会关注,但由于案件迟迟未有进展,似乎已被公众遗忘。然而近日,乔丹体育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迈克尔·乔丹,2013年4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于是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由争议商标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再次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公众不禁要问:乔丹体育为什么要起诉迈克尔·乔丹?案件又将如何发展?

  笔者认为,乔丹体育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增加己方谈判的筹码,迫使迈克尔·乔丹尽快重回此前姓名权纠纷案庭外和解的谈判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涉外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因此虽然前案受理于2012年3月6日,但何时审结仍遥遥无期。对于迈克尔·乔丹而言,利用该规则延长审理时间能使其获得更大利益。首先,迈克尔·乔丹很难在前案中胜诉。由于“乔丹”是西方常见姓氏,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但“乔丹”不单单指迈克尔·乔丹,因此虽然乔丹体育有“傍名人”之嫌,但并未越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底线。其次,由于姓名权民事救济侧重于消除因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即使迈克尔·乔丹胜诉,赔偿金额也不会很高。因此迈克尔·乔丹的最佳诉讼策略是利用其外国人身份通过延长审理时间来持续影响被告的上市计划,从而在双方庭外和解的谈判中获得优势。反观乔丹体育,由于前案使得已接近完成的上市计划中止,亟需以较小的代价尽快了结前案,越拖则损失越大。在迈克尔·乔丹不愿立刻恢复谈判的情况下,通过本案增强公关效果,扭转此前侵权者的公众形象,以迫使迈克尔·乔丹尽快重回姓名权纠纷案庭外和解的谈判中。当然,这一主动出击的诉讼策略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有待观察。

  回到本案,乔丹体育认为迈克尔·乔丹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乔丹体育当然有权主张保护自身法人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与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迈克尔·乔丹是否侵犯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呢?笔者认为就目前所公开的情况很难作出侵权认定。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在考虑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同时,必须考虑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社会价值观,进而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点:行为人行为违法,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法人的信誉或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降低了公众对法人的社会评价以及由此衍生的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本案中,首先迈克尔·乔丹所声称的“乔丹体育使用‘乔丹’作为商标”、“乔丹体育注册迈克尔·乔丹之子马库斯·乔丹的姓名为商标”等不能说是蓄意捏造。基于某种客观事实而发表相关言论,即使给法人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能认定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其次,乔丹体育声称的由于上市受阻造成的巨额损失并非因涉案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一般指原告在涉案行为前后的营业额差值,而非在金融市场上预估的融资额进行计算。最后,即使迈克尔·乔丹在前案中败诉,由于其为维护自身合法姓名权而在客观上对乔丹体育名誉造成影响的行为不具有贬损法人名誉的主观过错,从而很难认定其侵害乔丹体育法人的名誉权。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按照目前所公布的情况,在本案中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当然正如前文分析的,乔丹体育起诉主要是为了公关目的,本案能否胜诉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综上所述,乔丹体育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迫使迈克尔·乔丹尽快回到前案庭外和解的谈判桌上,案件本身并无太大争议。至于这场纠纷未来的走向,笔者认为只要乔丹体育释放足够的诚意,双方仍有较大几率庭外和解。如果能化干戈为玉帛,甚至邀请迈克尔·乔丹来代言乔丹体育的产品,那将极大提升乔丹体育的市场价值。长期以来一些国内企业为迎合消费者追求名牌的心态,带着侥幸心理使用有“傍名人、搭便车”之嫌的商标,从长远看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更不利于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价值。对此现象,有些企业及时进行了补救。如福建别克鞋业公司从2003年开始将其早年带有“搭便车”之嫌的“别克”商标改为自创的“361度”商标,经过数年的积累,品牌价值急速提升,从而获得了商业成功。而与别克鞋业背景极其相似的乔丹体育如今却深陷由争议商标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个中深味,引人思考。(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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