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纠纷不再难断案
昨日,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长期以来,鞋类商品质量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市参照执行的依旧是1991年省里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的通知》。按此规定,消费者投诉的许多问题都难以解决。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市消协制定了《鞍山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办法》,经工商、质监、商委等部门会签后将正式出台。
7日内可全额退款
在1991年的《通知》中规定,消费者所买的鞋只有出现断底、断帮现象才能够给退、换货,如遇其它质量问题只能维修。这样,好多消费者遇到鞋买了第二天就出现开胶、掉跟的现象后,却只能修理。所以,消费者不理解,为什么鞋本身存在这么大的质量问题却不能退换。
对此,在新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现象。另外,鞋号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为一边脚的,经销者也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退货。
3日内未修复可更换
在投诉中,还有消费者提出了经销者维修时间久的问题。巴女士年初买了一双靴子,穿上没多久,靴子的装饰环就掉了,然后送去维修,谁知这一修就是两个多星期,等巴女士拿回靴子没穿几次,天气就转暖了。
针对这种情况,新《暂行办法》中规定,“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如果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消费者可要求退换。同时,鞋类商品的包修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在旧《通知》中规定,以前出现过严重开胶现象,在维修一个月之内仍然出现开胶现象的,经营者才能够给更换。但《消法》中却规定,约定“三包”的产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通知》与《消法》有些不符,所以,新《暂行办法》中将按《消法》规定执行。
在新《暂行办法》中,对不同鞋类的“三包”期限也有重新规定,其中皮鞋3个月,布面鞋1个月,还新增加了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为2个月。同时,有4种情形不实行“三包”,分别是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超过“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为性损坏的。不实行“三包”的鞋类,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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