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路】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部分商贸企业价格欺诈行为受到严厉查处》(下简称《查处》)的通知,曝光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部分大型商贸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北京市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置地广场有限公司。部分商贸流通企业存在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的表述其实是对百货业多年来实行的价格促销潜规则叫板,目前商场经常举行的各类买送赠券、满额立减、折扣甚至满额送礼,都被指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一时间业内声辩与业外质疑形成了强大的媒体热议潮。
这一议题的关键在于,行业内几十年来对“原价”的定义都是未搞任何促销前的原价(即商品吊牌上所标示的零售价)。而根据2006年6月29日起执行《规定》中定义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也是价格欺诈。
《规定》中所列举的价格欺诈行为似乎比较好理解,但在现实中这种欺诈行为的责任认定过程相当复杂。由于商场和供应商之间往往采用的是联销和租赁形式,商场实际已不掌握商品的所有权和定价权。所以,百盛百货、置地广场在被查处后,第一项举措就是将涉及的“裳缇”、“卡迪娜”专柜撤除,这一做法旨在告诉消费者是专柜存在价格欺诈要付出代价,而商场只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形成目前商场商品价格虚高和虚假的促销主要原因,与《牛奶可乐经济学》中所提及的妇女愿意忍受高跟鞋带来的不适感一样,其实都是追求个体利益以至于会对整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例子。穿高跟鞋的妇女更容易吸引他人注意,可是所有妇女都穿高跟鞋,穿高跟鞋的优势也就扯平了,那么妇女们等于白白承受了不适感。如果妇女们能集体决定穿平底鞋,估计所有人都会放弃高跟鞋。可是一旦有人私穿高跟鞋来获取优势,这一约定就会被打破。
首先举行“满额送券”、“折扣”等促销的商场获得了高额利润,但当所有商场都举行类似活动后,只有更大力度的活动才能吸引顾客,各商场在这种促销力度的“攀比”中越陷越深。发改委《查处》通知中所涉公司之所以大呼冤枉,是因为目前大搞促销活动的商场并没有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在白热化的竞争中,整个行业中价格的普遍虚高和商场对供应商的高依存度,使商场失去了议价能力。
事实上,作为管理方的商场,虽然常年促销使销售额连年增加,但商场利润却连年递减,消费者持币待购,不做活动坚决不买;同时,作为供货商的品牌公司,事实上承担了打折促销活动中的大部分利润损失,也没有获得高额利润。在这种恶性竞争的循环往复过程中,商场、供货商和顾客最终都没有得到利益,但是没有一家商场愿意放弃利用打折促销来吸引顾客的营销手段,就像没有穿高跟鞋的妇女愿意首先放弃高跟鞋一样。商场为了在白热化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而默许或是纵容了商家在活动期间提价,实际是这一欺诈行为的帮凶。
如何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的再度发生,看来必须利用制度。在单个公司追求利益的行为伤害到群体利益时,法律和规章要通过限制单个公司的利益来保证全体利益。法律和规章是否有效,就要看实际执行的情况。
《规定》在2006年6月就颁布执行,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更多的是因为物价执法部门对于这种越演愈烈的不当竞争没有很好的依法监管。实际监管中所遇到的问题要比《规定》本身复杂得多。
首先,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视为原价,以什么数据为标准,是否有系统支持?在百货店少则上万件、多则几十万件的商品中,在七日内能拿出有效交易票据的商品并不多。虽然大多数百货店目前都有POS和MIS系统,但是其终端上并没有执行一货一码制,多个商品共用一个商品代码的情况几乎每个品牌都存在,有些租赁品牌可能整个专柜的商品都用一个商品代码,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店本身都很难了解到单一商品的真实售价情况,很难界定活动前七日的最低售价究竟是多少。
其次,目前百货店售卖的商品包装或者吊牌上都会标有零售价。根据所标零售价打折促销的形式已经深入消费者的印象,甚至在消费者的心理上都趋向于认同商场对于原价的解释,而对于《规定》中的原价定义可以说是消费者根本无法掌握,也无法得到直观的数字印象。比如同样一件衣服如果你说1折销售,大部分顾客都会认为很便宜;但是如果你说原价3000元,现价300元,就会有一部分顾客认为贵了;如果这件衣服7日前售价为330元,现在卖300元,宣传口号只能说是打9折,很多顾客都会认为没有便宜。有不少顾客都曾宣称过“不低于5折不买”、“不低于3折不买”。在这种情况下,要将这个原价概念纠正过来,显然不是通过一个《查处》通知和对几家典型商场的罚款可以做到的。
再次,是在本交易所。多数品牌公司目前都对外承诺百店统一价,这是建立在其出厂时统一标价,并统一举行店铺活动的基础上,但是每家交易所的销售都不尽相同,强调在本交易所中的交易数据,就可能导致统一价格的承诺成为历史。
另一方面,目前百货店许多特卖商品都是临时由供应商单独提供,专供特价销售的商品,几乎很少在活动前会在本商场内按商品所标原价销售。按规定,这些商品的原价就必须是第一天成交的价格,那么所谓1折起销售的口号就完全不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内所售商品很可能出现一货两价的情况,一个是供应商在商品标示的零售价,也就是目前业内认同的原价;另一个是商场标示的实际售价,可能只有原价的10%-30%。但是供应商不能以折扣形式表述这两个价格之间的关系,在顾客这里就可能混淆。如果要向每个消费者说清楚后一个价格的由来,那就将成为一个长长的故事:“去年是卖标价价格,后来年底打折,再后来春节促销,再后来商场特卖……”。
顾客“不打折不买”的心态和发改委价格欺诈的定义,让商场和供应商陷入了困局,商场里的价格混乱情况,似乎需要通过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痛苦纠正过程。长期举行满额送券、满额立减的商家,今后将何去何从?是否该像西方国家一样,形成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实行打折季促销的方式,只在一年中的两个时间段打折?亦或是在发改委的“一股风”后,又恢复打折促销的常态,继续现在价格的数字游戏呢? (-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