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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定 银行高管绩效薪酬禁超基本薪酬3倍

http://www.cnxz.cn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0-03-11 16:38:31 浏览:16379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银监会昨天透露,备受业内关注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已经发布,并于3月1日起施行。《指引》对包括银行高管在内的员工薪酬加以约束,例如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高管部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至少3年,如果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可以避免银行管理人员追求短期的业绩而进行冒险经营,令高管更注意保障中长期的经营稳定。


  新规


  高管绩效薪酬禁超基本薪酬3倍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绩效薪酬部分至少延期3年支付


  《指引》称,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管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此规定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银监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予以查处。


  银行普通员工薪酬也受到规范


  《指引》也对银行普通员工的薪酬进行了规范。


  《指引》称,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指引》还规定,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具体业务时,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比如,一位放贷款的业务人员,他放出去一笔期限为5年的100万贷款和他放出的另一笔期限为20年的贷款所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


  名词解释


  薪酬:《指引》中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银行反应


  风险与薪酬已经挂钩


  记者就《指引》中的规定向一些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咨询得知,目前已有一些银行实行了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风险持续时间保持一致的制度。“我们已经实行了风险与薪酬挂钩,奖金的20%需要扣留,3年后没有发生状况才会发放。因此,银监会这种新规定对我们的影响不会太大。”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分行副行长告诉记者。


  另一家银行的高管向记者透露:“据我所知,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这种体现薪酬与风险一致性的制度,各家银行的具体操作不一样,但总体来讲都会对相关职位上与风险相挂钩的人员给予薪酬上的风险体现。”


  银监会解读


  加强银行薪酬监管的出发点是什么


  不使现有分配格局大起大落


  一是立足监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薪酬监管机制,必须从监管部门这个职责定位出发,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二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既要扎实推进薪酬制度的科学、规范,又不使现有分配格局产生大起大落,力求在平稳过渡中实施渐进改革,重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重在指导和规范今后的薪酬管理行为。三是衔接现有政策法规。薪酬机制监管要符合监管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现有薪酬管理的基本政策,符合银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规范和要求。四是顺应国际先进理念与趋势。认真吸收和借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对改革金融机构薪酬制度、加强薪酬机制监管的先进理念、基本做法和成功实践,努力使薪酬机制监管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体现国际潮流与趋势。


  是否意味着对银行高管限薪


  高管薪酬由银行董事会决定


  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决定。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决定部门,也不是主管部门。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目的就是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指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措施都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产生冒险行为。


  专家点评


  对金融高管限薪已成趋势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各国对金融高管限薪已形成趋势。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其高管收入应与效益相挂钩,“但在中国不能太绝对”。中国金融业还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高管个人能力不应被过于强调,因此不能简单以经营业绩来决定高管收入。


  郭田勇表示:“目前,金融属于高收入行业,不加以限制的话,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和指责,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行业收入有一个统一指导和规范是有必要的。”


  可避免突击追求短期业绩


  郭田勇指出,对商业银行高管及相关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实行薪酬延后发放是非常合理的。


  “根据目前的薪酬制度,短期经营业绩会马上体现到管理人员的收入上,这样会导致不少银行管理人员追求短期的业绩而进行冒险经营,从而导致长期的损失。但延后支付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在关注当前业绩的同时,也要保障中长期的经营稳定。”郭田勇表示。


  记者问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如果真的执行推广,是否会有难度时,郭田勇认为,对于国有银行来说,执行该制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重点应该落在股份制中小银行上。


  限薪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


  西南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付立春表示,银监会的监管更多是从银行效率与风险角度考虑的,而高管薪酬主要由董事会决定。比如,工行的大股东汇金原则上可以决定工行行长杨凯生的薪酬。


  不过,现在高管薪酬与职务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惯性,不一定都完全体现了效率原则。社会收入分配还要考虑公平的原则,所以高管年薪理论上是可以限制的。实际操作当中既要照顾高管的积极性又要体现公平,平衡上有相当难度。


  新闻背景


  金融高管天价薪酬愈演愈烈


  在过去的一两年中,因天价薪酬现象最为集中,金融业的高管薪酬问题一直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007年,深发展董事长法兰克·纽曼以2285万的年薪创下国内银行高管薪酬纪录,而其2006年的年薪还只是995万元。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中,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收入高达4616万元,即使包含全年所有的节假日在内,他的日薪也超过了18.12万元。而在2006年,马明哲的年薪是1338万元。


  从995万到2285万,从1338万到4616万,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愈演愈烈的现象令公众一片哗然,激起了强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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