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足额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优待标准。
《通知》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兑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应不低于500元标准兑现,同时要着眼征兵、安置、优待等具体政策的衔接,积极探索适应城镇特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新办法;义务兵进藏进疆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人员标准的1.5倍计发;对在部队立功的义务兵,根据立功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